近年来,中国医疗美容行业发展迅速,消费者对医疗美容产品的热情日渐增长,如肉毒素针剂、玻尿酸针剂等供不应求。由于医疗美容产品隐蔽性强、易携带、流动性高等特点,以伪报品名、绕关走私等方式进口各类医疗美容产品、化妆品的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
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单位青岛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一案,
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分别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数罪并罚,
判处被告单位青岛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二百三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020年8月至9月间,被告单位青岛某货代公司受韩国外商委托代理进口事宜,该公司实际负责人、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涉案货物为韩国化妆品、医疗美容药品等的情况下,仍为谋取非法利益,经与外商共谋后决定采用伪报品名的方式委托报关公司申报进口。
经查,被告单位青岛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采用上述方式申报进口的货物中,部分货物为肉毒毒素及其制剂等,
经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应按药品管理且均未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批准文号。
经认定,共计价值人民币1160余万元;其余化妆品经海关计核,偷逃应缴税额共计650余万元。
上海三中院认为,被告单位青岛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在为他人代理进口货物过程中,采用伪报品名的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普通货物以及按药品管理的货物。
根据《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余涉案化妆品属于普通货物,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