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前舱单传输
转运货物进境前,由舱单传输人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电子数据。
运抵境内港口提交理货报告
转运货物运抵境内港口后,由场所经营人或理货部门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理货报告。
出境前预配舱单传输
转运货物出境前,由舱单传输人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电子数据。
国际转运准单传输
舱单传输人向海关传输国际转运准单电子数据,海关舱单系统根据国际转运准单电子数据自动核注原始舱单电子数据、核注核销预配舱单电子数据。
运抵出境码头提交运抵报告
转运货物运抵出境码头后,由场所经营人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运抵报告。
传输装载舱单电子数据
舱单传输人向海关传输装载舱单电子数据,装载舱单中所列货物、物品应当已经海关放行。
提交结关申请
货物装载完毕准备离境时,由运输工具负责人向海关提交结关申请,经海关办结手续后,出境运输工具方可离境。
出境后提交理货报告
出境运输工具驶离后,由场所经营人或理货部门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理货报告,海关舱单系统根据出口理货报告电子数据核销原始舱单电子数据。
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传输时限与填制规范
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的传输时限和填制规范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等文件执行。
原始舱单、预配舱单中的“货物状态代码”应填报“002”(国际转运货物),“中转目的地代码”为境外港口。
国际转运准单需填写进、出境总(分)提单号、货物信息数据段,装货地代码填写进境原始舱单中的装货地代码,卸货地代码填写出境预配舱单中的卸货地代码,有换箱操作的集装箱编号需填写实际出运集装箱号,并准确填报货物件数、重量。
换箱操作
国际转运货物因故需更换集装箱的,应向货物所在地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审核同意后方可换装。
延期出境
国际转运货物应当在三个月内转运出境,特殊情况需延期出境的,需向进境地海关递交纸质申请说明,最多延期至六个月。
海关查验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查验转运货物。对于舱单电子数据被布控需查验的,企业应配合海关开展查验工作。
法律责任
转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海关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海运国际转运货物通关监管流程复杂且严格,企业需要充分了解并遵守相关法规和规范,确保货物顺利通关。同时,企业还需注意配合海关的查验工作,并承担因申报不实等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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