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于2024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此之前,我国关税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法律规章的形式实施,虽然经过历次修订,但是随着关税领域出现的诸多变化已不能完全覆盖目前经济发展,我国在总结实施《进出口关税条例》经验的基础上此次制定了《关税法》。《关税法》共计七章七十二条,包括总则、税目和税率、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和特殊情形关税征收、税收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
那么,新的《关税法》会给进出口企业带来哪些变化?面对即将实施的新法,我们又该如何来应对呢?
价格、归类、原产地被称为海关技术三要素,此次在《关税法》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1、《关税法》规范了关税税目税率的设置、调整和实施,明确了作为附件的《税则》是《关税法》的组成部分。进出口货物的关税税目、税率以及税目、税率的适用规则等,依照本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执行(第四条);明确规定了各类关税税率的适用规则和调整机制;同时,授权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可以提出调整关税税目及其适用规则的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发布执行。(第九条)
2、在关税征收方面,由于各国普遍采用多种税率,进口国必须首先确定进口商品的原产地,以便对来自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商品给予不同的关税待遇。因此,《关税法》增加了原产地规则判定的具体描述(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完全在一个国家或者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家或者地区为原产地;两个以上国家或者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或者地区为原产地。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原产地的确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进口货物原产地的具体确定,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3、《关税法》引进了更多的财务与审计理念,将完税价格改成“计税价格”,以保证税收政策的准确、公平和透明。完税价格的划分依据是商品或劳务在销售国的价格,包括间接税在内;而计税价格的划分依据是商品或劳务的实际价格,不包括间接税。(第二十四条)
免证关税税额由原来“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的表述改成“国务院规定的免征额度内的一票货物”的表述,去除了具体税款金额的描述,这样的表述更加周全严密,即使以后关税税额起征点提高,也适用本条规定。(第三十二条)
按照现行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携带人或者收件人,是关税的纳税人,此次增加了跨境电商关税扣缴义务人的纳税范围。
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物流企业和报关企业,以及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关税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关税的扣缴义务人。(第三条)
《关税法》第五十四条 对规避本法第二章、第三章有关规定,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减少应纳税额的行为,国家可以采取调整关税等反规避措施。
征税: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三年内,海关有权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应纳税额进行确认。海关确认的应纳税额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报的税额不一致的,海关应当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出具税额确认书。(第四十五条)
退税: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原来为1年),向海关书面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这是对进出口纳税人的实质性利好。(第五十一条)
面对四个变化,进出口企业应有三个重视:
特别要重视海关行政处罚“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一)、海关行政处罚“初次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一)、海关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裁量基准(一)的学习,三个附件对涉税违规事项处罚情节及程度、处罚程序都做了详细的规定。
根据127公告以下涉税行为不予处罚:
(一)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
(二)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六个月但在两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30%以下的,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将违规风险防范于申报之前是进出口企业应当重视的事情,因此对归类不确定的,涉及金额比较大的商品进出口企业在进口前3个月可以向海关申请预裁定,预裁定制度是规避违规风险有效的措施之一,纳税人应当对其引起关注。
商品编码、申报价格和原产地证明(如有)是通关申报过程中必须准确申报的重要信息,也是保证商品顺利通过海关审核具有关键性作用,因此进出口企业要重视商品的规范申报,设置合理的关务操作流程,养成规范申报双重复核的良好习惯。
企业内部设置清晰的关务组织架构,建立具体的关务合规制度,按照关务合规制度文件定期部门间交叉内审、实地复核。
一个影响:征管新措施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影响
被海关怀疑有逃避缴纳税款迹象的:
第四十四条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的明显迹象,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导致无法缴纳税款风险的,海关可以责令其提供担保;纳税人不提供担保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实施下列强制措施:
(一)书面通知银行业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汇款;
(二)查封、扣押纳税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的,海关应当立即解除强制措施。
纳税人造成逃避缴纳税款事实的:
第五十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由海关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且无正当理由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实施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银行业金融机构划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汇款;(二)查封、扣押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查封、扣押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剩余部分退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海关实施强制执行时,对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